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在1-2年内能解决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2008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国家环保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流域、区域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同时支持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的巩固和提高。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应主要具备以
下条件:
1.以村庄作为治理单元,经过综合整治能见到成效的;
2.列入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的村庄;
3.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
4.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少于200人。
(二)申请专项资金促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村镇(乡)应
在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后,没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投诉和反映。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附件为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村庄(乡镇)汇总表、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专
项资金申请报告(格式附后)。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主要环境问题及原因,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预期目标、进度安排、已开展工作、投资需求(附具体测算方案)等。此外,还霈提交地方政府匹配资金和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诺函。
四、申报程序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由乡镇提出申请,县(区、市)级
人民政府申报,经地(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由省级环保
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村镇(乡),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申报,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五、有关要求
2008年为安排专项资金的第一年,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将辖区内环境污染突出的重点村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取得成效。同时,要抓紧编制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地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建立情况、2008年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安排2009年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以及投资需求的合理性等;同时,耍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二)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村庄名单和资金需求,集中解决辖区内村庄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全国性规划,财政部将以全国性规划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基础,结合财力可能,逐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