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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株洲市财政局   www.zzczj.gov.cn   发布于: 2006年10月16日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市外区域或境外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2.2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 工作原则
1.3.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3.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1.3.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
2.1.1 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局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2.1.2 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工作小组。负责市级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乡镇财政管理处、非税收入管理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国库集中支付处、财政监督检查处、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综合科、法规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社保科、企业科、外经科等业务科(处、室)的主要负责人。
2.1.3 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对应的局内业务主管科室为主,相关科室配合,根据应急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县(市、区)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比照市级财政应急保障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并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机制,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报送市财政局的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后,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批转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进行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市委、市政府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后,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4.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4.2 财政收入政策
4.2.1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税收、非税收入的减免或缓交政策。
4.2.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按照国家、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财税优惠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4.2.3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应急保障工作小组及时拟订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执行。
4.2.4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公民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2.5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可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3 财政支出政策
4.3.1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一般应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应急保障工作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3.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或省政府事权的,积极向中央或省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或省财政负担;属于市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区)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级财政可视情况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4.3.4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5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应急保障工作小组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建议方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 资金拨付
4.4.1 各级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 对市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市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 对下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市级财政部门以传真、电报等方式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拨款手续,送达人民银行或相关商业银行,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4.4.4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市级财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及时到位。
4.4.5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工作联系与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 应急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有效。
5.1.3 市级财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特点和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1.4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1.5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及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6.1.1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1.2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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